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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上午9时,“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一案在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与刑事案件一同受到关注的,还有见义勇为者家属向被强奸人索赔132万元的民事诉讼,该案已由华宁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
事情要追溯到1996年,田某明强奸嫂子赵某某未遂后杀人,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2002年,田某明减刑出狱,为报复赵某某,持刀闯入其家中。在这危急时刻,同村村民刘铭富挺身而出,试图救下赵某某,却不幸被田某明残忍杀害。此后,田某明开始了长达20年的逃亡生涯,直至2022年才在长沙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某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田某明不服提出上诉,刘铭富的家属同样难以接受。由于错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2023年5月10日,刘铭富家属单独向被强奸的赵某某提起了民事诉讼,索赔132万元,涵盖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等各项费用。
刘铭富之子刘亮刚表示,父亲牺牲后,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生活陷入了困境。而赵某某作为受益人,20多年来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甚至连主动联系都没有,这让他们感到心寒。提出索赔,一方面是希望得到一些经济上的帮助,缓解家庭的困境;另一方面,也是想要得到一个态度,一个对刘铭富见义勇为行为的尊重和认可 。
不过赵某某也有自己的苦衷,她哭诉自己因性侵和刀伤丧失劳动能力,只能靠低保维持生计,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巨额赔偿。她也是这场恶性事件的受害者,多年来一直生活在恐惧与痛苦之中,如今还要承受被索赔的巨大压力。
从法律层面分析,《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这起案件中,侵权人田某明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但现实情况是,田某明很可能无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家属认为赵某某作为直接受益人,理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然而,法律专家也指出,补偿义务需以“受益人具有相应经济能力”为前提,这就使得这起索赔案在法律适用上充满了争议。如何界定“适当补偿”的标准,成为了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 。
这起案件也暴露出见义勇为保障机制的严重缺失。我国每年都有不少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权益而牺牲或致残,但多数家庭未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和保障。当侵权人无力赔偿时,受益人补偿又缺乏明确标准,导致此类争议频繁发生。例如云南等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主要依赖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规模有限,难以满足见义勇为者家庭的实际需求。而在追偿方面,法律虽规定受益人可补偿,但未明确强制标准,导致各地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判决结果差异较大,让见义勇为者家属和受益人都陷入困境 。
目前,民事赔偿案件仍在审理中,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两个家庭的命运,也引发了社会对于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和法律公平正义的广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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