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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规落地 学校、幼儿园食堂违规将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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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新规落地 学校、幼儿园食堂违规将从重处理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5-04-03 07:15:29

中新网北京4月2日电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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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单独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4月2日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表示,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他指出,《规定》厘清了各方的责任。《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规定》提出,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表示,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全国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我们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同时为人父母,更能体会需要通过夯实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来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用餐安全。”

 

俞路指出,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本次印发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本规定同时明确了,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与承包经营企业之间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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