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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4岁男生杀害同班女同学被判无期后未上诉,被害人母亲申诉被驳回,一审判决已生效

12月14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初中女生被同班同学杀害案”有了最新消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被害女孩的母亲曾女士处获悉,他们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被驳回,且被告人钟某某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经审查,本院认为提出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庭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具体理由为,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已调取包括物证,言词证据,现场监控录像,手机数据等证据,且经法庭查证属实,判决依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曾女士表示,她将会继续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据本报此前报道,11月28日,“深圳初中女生被同班男生杀害案”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时年14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时年14岁)与被害人潘某某(殁年14岁)是同学。钟某某因无端猜疑对潘某某心生不满,并购买折叠刀伺机作案。2025年4月8日19时许,潘某某行至自家楼下准备上楼时,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某预谋行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钟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剪辑 | 周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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